投资开办/参与业务移民计划
企业移民专为有意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申请入境安排。
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:
- 内地的中国居民
- 阿富汗
- 亚尔巴尼亚
- 柬埔寨
- 古巴
- 老挝
- 朝鲜
- 尼泊尔
- 越南
申请资格
- 申请人需具有良好教育背景
( 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,但在特殊情况下,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丶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/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,亦可予接受;以及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。)
-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国公民,并符合以下条件:
-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
- 或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 1 年(海外是指中国内地丶 澳门及香港除外的国家或地区),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。
- 在逗留期限届满前 4 星期内,申请延长逗留以便在港投资。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。
- 如移民香港的申请获得批准,将可移居香港,而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 2 – 2 – 3 年的模式批出。
成功申请香港投资移民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於 7 年,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永久居留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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